(2015)泰姜民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张某。被告: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廉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钱忠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杰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