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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民三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林州市任村镇清沙村村民委员会与石文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任村镇清沙村村民委员会,石文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三初字第154号原告林州市任村镇清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任村镇清沙村。负责人许中奇,该村村支书。委托代理人马XX,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文书,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任村镇仙岩村西华区**号。委托代理人张青奇,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任村镇清沙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石文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村镇清沙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系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任村镇清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方太增审判员  张长勇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