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李承刚与张毅刚、陈爱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承刚,张毅刚,陈爱萍,武汉恒大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立保字第00088-1号原告:李承刚。被告:张毅刚。被告:陈爱萍。被告:武汉恒大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116号。法定代表人:张毅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承刚与被告张毅刚、陈爱萍、武汉恒大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承刚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李承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毅刚、陈爱萍、武汉恒大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价值73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邓玉香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广电兰亭都荟第九幢1单元1203室的房屋交易手续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 娇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