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王百新与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斌,王百新,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二执异字第10号异议人:周德斌,男,汉族,梅河口市人,系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梅河口市。丁桂芝,女,汉族,胶南县人,系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魏守选,男,汉族,梅河口市人,系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尹德勋,系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百新,汉族,通化市人,个体业主,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委托代理人:孙延翔,系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达,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百新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异议人周德斌、丁桂芝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周德斌、丁桂芝称,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并未限定出资形式,不能单以异议人是否即时提取现金认定为抽逃注册资金;被执行人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尚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清偿债务,认定其无财产清偿债务,缺乏事实根据,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无形资产(价值五百万元)及250万元的专利转让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故已交纳注册资金。另引用《执行规定》限于“开办单位”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适用于“自然人””。本院查明:2013年3月5日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周德斌(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注册资本60%),丁桂芝(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二股东为夫妻关系,2013年3月5日隋咏梅(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财务人员)通过其帐户(开户行:吉林银行通化站前支行,卡号:6228658800041382036)转款300万元至周德斌的帐户(开户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卡号:6229350105002371146)。转款200万元至丁桂芝的帐户(开户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卡号:6229350105002371138)。同日将上述二笔存款分别转入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帐户(开户行:建行通化光明路支行,帐号:2200164435605500470)作为股东周德斌、丁桂芝的注册资金。2013年3月6日通化通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2013)年第17号验资报告。验资后于2013年3月8日将该注册资金500万元以工程款名义全部抽回转至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吉林银行通化站前支行,帐号:813010188800051280)。同日隋咏梅将该帐户的380万元又转入其个人帐户(开户行:吉林银行通化站前支行,卡号:6228658800041382036),另外120万元汇入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为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缴纳购地费用。2014年8月11日股东周德斌、丁桂芝将其在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500万转让给李明达(300万股权),吴井华(200万股权)股东变更为李明达、吴井华。2014年8月11日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2500万元,由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该宗土地办理抵押登记,该宗土地的使用证为临时土地使用证(有效期至2015年6月10日)2015年4月29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民开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查封。2011年9月16日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科技学院饲料研究所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一)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研究经费和报酬伍佰万元(实际只支付250万元);(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拥有。”该合作合同至今全部履行,2013年3月8日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250万元的价格将该权利转让给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250万元的转让款。本院认为,开办单位实际上是指企业的投资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追加周德斌、丁桂芝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通过银行的明细足资认定周德斌、丁桂芝抽逃注册资金,二人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王百新承担责任。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将120万元汇入通化医药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为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缴购地费。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的250万元,系研发费用,并非购买该技术的费用,亦没有获得该技术的独家使用权。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双方均未履行,故不能证明该技术的使用归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因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且被查封,被执行人通化市德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主动清偿债务。综上所述,本院依法追加二股东周德斌、丁桂芝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异议人周德斌、丁桂芝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德斌、丁桂芝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尹远铭代理审判员 闫金康代理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