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符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