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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符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