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裁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郝彦荣与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彦荣,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裁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郝彦荣,女,汉族,1968年7月22日生,住兰考县。被执行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郝彦荣与被执行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一案,本院作出(2015)龙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0元及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220元的财产及迟延利息。二、龙亭新都汇房屋,建筑面积为14.27平方米的房屋,由申请执行人郝彦荣单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秦光文审判员 杨中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领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