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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徐某为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717号原告:徐某,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李学军,辽宁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徐某为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会权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佟会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