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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吴映雪与深圳市鹏福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谱力众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映雪,深圳市鹏福大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谱力众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16号原告:吴映雪,女,汉族,1980年9月28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黄波,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鹏福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法定代表人:林青香,执行董事。第三人:深圳市凯谱力众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新路。法定代表人:周立驰,执行董事。原告吴映雪诉被告深圳市鹏福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凯谱力众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也���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佳蓝人民陪审员  唐小梅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