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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隋继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尹燕国,隋继元,尹燕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尹燕国,男,生于1964年4月2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隋继元,男,生于1959年1月2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尹燕周,男,生于1957年12月1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尹燕国、隋继元、尹燕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支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尹燕国、隋继元、尹燕周存款、房产、车辆、股权,扣划了被执行人尹燕周的银行存款,余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暂无能力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5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