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与李鑫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李鑫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9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山,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明辉,男,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同贵,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鑫鑫,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诉被告李鑫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坤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