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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继军与重庆市巴岳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军,重庆市巴岳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李继军,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克强(特别授权),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文刚,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岳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双碾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7365546-2。法定代表人刘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明哲(特别授权),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永,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军诉被告重庆市巴岳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和解期满后,原告李继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继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继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菊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