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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49号原告:戴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李某某,男,50岁左右,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陵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