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8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秀艳诉包洪亮、秦凤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艳,包洪亮,秦凤山,史艳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01-1号原告:张秀艳,女,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银子山村。被告:包洪亮,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西那母庄村二村。被告:秦凤山,农民。被告:史艳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艳与被告包洪亮、秦凤山、史艳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王宝存提供银行存款30000元和其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银子山村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包洪亮、秦凤山、史艳红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王宝存的银行存款30000元;三、查封担保人王宝存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银子山村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