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方华与周鹏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方华,周鹏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402号原告:周方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鹏飞,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方华诉被告周鹏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方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方华撤回对被告周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方华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