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彭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庆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