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贺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贺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