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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贺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贺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