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刘某甲,男,生于1982年2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军,男,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女,生于1984年12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缺席)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乙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感情不和,经常为琐事生气,被告多次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要求离婚,抚养小孩。为此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3、村委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告刘某乙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系个人应有的证件,证据3证明被告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予以采信。调查被告父亲刘某丙笔录及证人路某某、胡某某当庭作证,均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经常生气,被告多次外出下落不明,对此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丁,2013年5月22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戊,因二人感情不和,被告多次外出下落不明,对二个小孩不管不问,原告于2014年9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抚养二个小孩。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有子女,理应和睦相处,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却常为琐事生气,被告多次外出下落不明,对二个孩子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小孩暂随原告生活,抚养权问题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冯家政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