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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法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崇芝、林至勇诉王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崇芝,林至勇,王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胡崇芝。申请执行人林至勇。被执行人王至强。申请执行人胡崇芝、林至勇诉王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崇芝、林至勇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骁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