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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包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鸿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