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包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鸿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