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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兴宝、黄超忠等与黄明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明乐,黄兴宝,黄超忠,林秀芳,黄琼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明乐,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惠生、邓奖平,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兴宝,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超忠,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秀芳,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琼忠,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白伟冰,黄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明乐因与被上诉人黄兴宝、黄超忠、林秀芳、黄琼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3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黄明乐上诉称,讼争合同系无效合同,租赁的店面的产权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警备区保障部,本案应属于军事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争房产非部队营区所在地,当事人亦均非军人或军队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因不动产租赁产生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讼争不动产所在地在厦门市思明区,故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