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丰果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成沅化纤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丰果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成沅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宏盛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丰果轴承有限公司,龚金夫,龚建叶,胡法年,阮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569-589号。代表人:邵园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丰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金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成沅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秦渡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阮力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宏盛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秦渡路。法定代表人:胡法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丰果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龙舌村。法定代表人:龚金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龚金夫,宁波丰果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龚建叶,宁波丰果服饰有限公司监事。被执行人:胡法年,慈溪市宏盛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阮益青,慈溪市宏盛化纤有限公司监事。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2417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丰果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成沅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宏盛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丰果轴承有限公司、龚金夫、龚建叶、胡法年、阮益青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均无法处置。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宁波丰果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成沅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宏盛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丰果轴承有限公司、龚金夫、龚建叶、胡法年、阮益青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9834940.7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宁波丰果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成沅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宏盛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丰果轴承有限公司、龚金夫、龚建叶、胡法年、阮益青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徐人卫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