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徐某,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龚维礼,河南燕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1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现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梅明理,新蔡县韩集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