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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云松与高科文、吴忠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云松,高科文,吴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云松,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林清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圣恩,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科文,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吴忠,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吴云松因与被上诉人高科文、原审被告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云松向本院申请缓缴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做出(2015)榕中法立费字第28号《不予司法救助通知书》,不同意上诉人吴云松的司法救助申请。原审法院依法送达《不予司法救助通知书》及《上诉人缴费通知书》后,上诉人吴云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云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魏博代理审判员  缪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