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田某甲,女,2001年1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游某某(系原告之母)。被告田某乙,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兴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应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