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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大发诉被告曾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发,曾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62号原告:王大发,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曾腊梅,女,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发诉被告曾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大发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