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冈民初字第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利仲与王永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308号原告黄利仲,居民。委托代理人戴霞佐,建湖县上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前,居民。原告黄利仲与被告王永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利仲及其委托代理人戴霞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前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利仲诉称:2009年1月6日王永前向黄利仲借款5万元,嗣后,经黄利仲多次索要,王永前偿还黄利仲借款本金2.5万元及2013年4月1日前的利息。为此,请求判令王永前偿还黄利仲借款2.5万元及从2013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被告王永前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举证。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6日,被告王永前向原告黄利仲借款5万元。2010年5月10日,王永前向黄利仲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注明欠黄利仲借款5万元,于2010年偿还2万元,余额3万元于2011年还清,并注明月利率1%。嗣后,王永前分两次各偿还黄利仲2万元、5000元,以2013年3月前的利息。以上事实,有书证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永前向黄利仲借款5万元,有借据及还款计划书予以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因王永前已偿还2.5万元及2013年3月前的利息,故黄利仲主张余款2.5万元及从2013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永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利仲借款本金2.5万元及从2013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王永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40×××21)审判员 钱文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国权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