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宏波与广州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宏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赵桂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宏波,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萝北县。委托代理人:杨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实际上是涉及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条款,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另外,依据《管理合同》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商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