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明安与李俊仲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安,李俊仲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727号原告李明安,男,59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陈玉,系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仲,男,59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安诉被告李俊仲相邻通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明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明安承担。审判员 黄茂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