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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执字第14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进与乔洪军、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进,乔洪军,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1427-2号申请执行人:赵进,住肥城市。被执行人:乔洪军,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辛军,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进与被执行人乔红军、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辛军支付申请执行人赵进95300元(含本案执行费1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赵进同意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1)肥民初字第4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卫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