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终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卫XX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睿博时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齐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睿博时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齐海,山东卫XX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终字第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睿博时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社区195号。法定代表人庄潺潺,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海,青岛睿博时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冯立化,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进,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卫XX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宗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怀环,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祯。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睿博时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齐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邹海波审判员 徐占理审判员 林传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春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