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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与王益海、王礼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王礼平,王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阎永龙,行长。被执行人王礼平,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益海,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申请执行王礼平、王益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礼平及在申请执行人处设置抵押的一辆车辆均去向不明,致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镜民二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 雁执行员 李同陆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