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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商)初字第35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华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潘佳忆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华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潘佳忆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商)初字第35809号原告北京世纪华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西里23号楼一层10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龙,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彬彬,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佳忆,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原告北京世纪华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伦公司)与被告潘佳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世纪华伦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世纪华伦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纪华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原告北京世纪华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孟 妍人民陪审员  朱宝芹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雅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