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夏薇笺与翁文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薇笺,翁文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商初字第195号原告:夏薇笺。被告:翁文草。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薇笺与被告翁文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夏薇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翁文草的起诉。本院认为:夏薇笺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薇笺撤回对翁文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82元,减半收取2291元,由夏薇笺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阮钊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