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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同崇斌与李林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崇斌,李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同崇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林波,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1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林波未按生效民事调解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崇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4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林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李林波处执行回案款6462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同崇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1391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