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韩杰与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杰,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148号上诉人韩杰。委托代理人张满秀,系。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德善路578号。法定代表人肖贤红,该校校长。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上诉人韩杰与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韩杰及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韩杰及法定代理人以其与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学校协调妥当为由,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学校的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杰撤回对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学校的上诉。本案上诉费3941元依法减半收取1970.5元由上诉人韩杰及法定代理人负担。审判长 杨 荣审判员 李东恒审判员 王文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