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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舒兰市实验小学校诉赵子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兰市实验小学校,赵子锐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兰市实验小学校,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郑大鹏,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子锐,男,2008年3月15日生,汉族,学生,住舒兰市。法定代理人:李万英(系赵子锐母亲),女,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上诉人舒兰市实验小学校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舒兰市实验小学校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舒兰市实验小学校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舒兰市实验小学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上诉人舒兰市实验小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思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