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曾新良与深圳市尚宏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曾新良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尚宏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5)1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人民币11277.36元、高温补贴300元、经济补偿金7826.3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尚宏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94.71元(含执行费191元),本院已将19403.71元划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请求,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费191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等执行请求,双方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91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5)1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