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志义诉钟祥初、吴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义,钟祥初,吴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胡志义,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被告钟祥初,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城南镇。被告吴英香,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城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义诉被告钟祥初、吴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义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星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