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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志义诉钟祥初、吴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义,钟祥初,吴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胡志义,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被告钟祥初,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城南镇。被告吴英香,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城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义诉被告钟祥初、吴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义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星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