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确民执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确民执字第251-2号申请执行人确山县隆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该公司董事长。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确民执字第251-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211246元及利息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