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韩久根、许南凤与许南凤、涂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久根,许南凤,涂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20号原告:韩久根,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凤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南凤,农民。被告:涂文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久根诉被告许南凤、涂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久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久根负担。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