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长沙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853号原告长沙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瑶,系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李勤。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诉讼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芝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 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