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崔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崔某。被告石某。原告崔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