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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崔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崔某。被告石某。原告崔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