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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08-1号申申请人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河街104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7364-2。法定代表人苏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曦娟(一般授权),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盘龙工业园区D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夏宏,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对被申请人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封、冻结。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欣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