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飞与姬彦生、王世强、锁仁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姬彦生,王世强,锁仁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李飞,男,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前峰,男,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姬彦生,男,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王世强,男,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锁仁社,男,住安徽省阜南县。李飞与姬彦生、王世强、锁仁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阜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姬彦生、王世强、锁仁社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阜南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阜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由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纪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