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301号原告胡某,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