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申请执行李静、兰小强、赖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李静,兰小强,赖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负责人黄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昌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法律专干。被执行人李静,男。被执行人兰小强,男。被执行人赖文英,女。本院依据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静、兰小强、赖文英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因被执行人李静、兰小强、赖文英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