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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文利与梁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利,梁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469号原告陈文利,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李会琴,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被告梁金文,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陈文利诉被告梁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利诉称,2013年5月22日被告借原告款172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7290元。被告未到庭,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条复印件1份。被告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调查,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原告卖给被告麦子,由于未付款,被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原告书写了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文利现金17290元”。后原告索要无果,诉至本院。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290元,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梁金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7290元。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负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