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韩婷婷、许鹏威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韩婷婷,许鹏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负责人詹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韩婷婷。被执行人许鹏威。系韩婷婷之丈夫。关于南通招行与韩婷婷、许鹏威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安商特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对许鹏威位于海安县宁海南路10号9幢302室的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到涉案房产所在地调查,发现该房目前有许鹏威父母及小孩居住,且被执行人只有该一套房子供居住。现因该房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产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该案涉房产具备执行条件提供相关证据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