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288号原告陈某,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杜某外出查无祥址,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向被告杜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梅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宝霞、曹养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4月登记结婚,2006年6月10日生育女儿陈小某。被告婚后经常无故离家出走,少则十天,多则数月。2012年3月在河北沧州打工期间,被告再次突然离家外出,至今无法联系,双方亦分居至今。被告的行为致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双方所育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杜某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7月5日生育女儿陈小某,现年9岁,随原告生活,就读于开张镇某小学三年级。原告提供永济市开张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杜某自2012年3月起外出无法联系,原、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3月26日,本院前往被告原籍芮城县风陵渡镇某村联系被告,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杜某十几年未回过原籍地,无法联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杜某外出长期不回,不珍惜经过长时间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自2012年3月分居至今已逾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应认定本案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双方所育女儿陈小某的抚养问题。本着对未成年人成长有利的原则,结合其随原告生活的现状,不宜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应当判决双方所育女孩陈小某随原告陈某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可暂不负担抚养费。权利人可待被告出现后,就抚养费问题另行起诉。被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离婚;双方所育女孩陈小某随原告陈某生活,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150元,被告杜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梅 博人民陪审员 王宝霞人民陪审员 曹养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