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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吴某某、平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25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法定代表人孟某,行长。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平某某。被执行人吴某甲。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平某某、吴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2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某某、平某某、吴某甲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平某某、吴某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2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仲平执行员  文 杰执行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晗 关注公众号“”